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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文件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编辑:国安防伪印章 添加时间:2012/3/1 浏览:15238
西安市公安局关于在全市开展
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我市非法刻制、利用伪造印章进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为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进一步加强印章治安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和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的通知》(公通发〔2000〕36号)、陕西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的通知》(陕公治发〔2001〕3号)精神,市公安局决定在全市建立“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在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中将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经济合同章、法人名章等逐步更换为新型智能芯片防伪印章。
一、开展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重要意义
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是公安机关“金盾工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是“大情报系统”、“警务综合平台”的子系统。随着我市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和经济结构的调整,一些违法犯罪分子铤而走险,伪造印章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突出,作案手段也日趋多样化、智能化。为全面提升我市印章管理水平,防范和打击非法刻制、伪造印章等违法犯罪活动,有效保护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市良好的经济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尽快建立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是目前公安机关对敌斗争和新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它对于提升公安机关预防、发现、控制、打击伪造印章及利用伪造印章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治安具有重要意义。
新型智能芯片防伪印章使用前即将印模信息采集留存在“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中入网管理,完全实现印章审批、制作、查询、比对等各项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网络化。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及各专业银行一旦发现利用伪造印章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通过该系统查询,鉴别真伪。
二、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涉及单位及各自职责
(一)市公安局负责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印章的登记、审核、监制、印模留存和印章系统的日常管理等工作;对印章刻制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取缔非法刻字摊点,严厉查处、打击制贩假印章违法犯罪活动。
(二)市工商局通过日常监管,积极配合市公安局做好全市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印章的更换工作。
(三)人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通过专网负责对在各商业银行开设账户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印章更换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督办。
(四)市国税局、地税局通过专网负责对纳税企业印章更换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督办。
三、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施步骤
(一)根据公安部《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要求,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是公安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建立系统实现印章的审批、制作和查询比对信息化、规范化、现代化,使印章印模具备信息采集、传储、存档、查询、鉴别等基本功能,从而有效地控制和打击各种伪造印章的违法犯罪活动。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确保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市公安局组建“西安市印章治安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各区县设立相应分站,各分站由各分、县公安局组建,报经中心审批。
(三)2011年12月1日起,对我市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现使用的公章及其“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或按规定需要进入信息系统管理的其他印章,印章丢失的应尽快补办印章;印章规格不符合规定的,应按规定逐步更换印章;对于不影响进入信息系统管理的印章,而印章所有人要求更换的,经审批逐步予以更换,以便统一纳入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四)2011年12月1日起,凡新设立和变更的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法人名章等印章,必须经中心审批和纳入信息系统管理。
(五)2012年5月1日起,凡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未经中心备案刻制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一律不得继续使用。
四、系统建设
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系统建设严格按照公安部《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由建设我市娱乐场所、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珠海市公安科技研究所承担全市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并负责印章系统的安装、维护及升级服务,保障中心管理印章数据、实施安装任务。
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统一由市公安局负责,以实现印章刻制的规范化、科学化,并建立完整的服务体系。同时,建立便捷、快速、安全、保密的核查和鉴别系统网络,保证全市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工作的顺利实施。